申论热点:以“零容忍”态度治理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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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套路贷”的新闻时常引起关注。一旦落入“套路贷”陷阱,被害人常常被逼得债台高筑,其背后往往潜藏着虚假诉讼。据统计,虚假诉讼中有24.65%的案件涉暴力催收、高利放贷、虚构债务等“套路贷”手段,有19.05%的案件为黑恶势力或犯罪集团团伙作案。整治虚假诉讼乱象,从源头斩断相关利益链条,已是当务之急。

【公考角度解读】

[提出观点]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伸张权利”,实际上却是为了个人的不法目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制度进行虚假诉讼,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且花样翻新、隐蔽性强,给司法机关的识别和防范带来不小的困难。

  虚假诉讼的危害不可小觑。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而且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妨害了司法秩序。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因其事实简单、成诉的证据要求低,容易通过虚增借贷金额、伪造支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等手段形成虚假诉讼,从而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以法律的名义行不法之事,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和公信。虚假诉讼之所以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在于参与者中往往有法律行业“圈里人”。这些人知法犯法,把国家治理的公器变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参考对策]

  治理虚假诉讼乱象,必须有“零容忍”的法治态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刑事打击。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从立法到司法的一系列组合拳,提高了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压缩了虚假诉讼赖以生存的非法利益空间,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和公信力。

  对于虚假诉讼,关键是要行治本之策。一方面,对症下药,提升法律从业者职业操守,遏制其唯利是图、钻法律空子的苗头。对此,《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通过建设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让虚假诉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并将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而且要有经济上的惩罚措施,才能压缩虚假诉讼的生存空间,实现司法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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