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明星流量造假?惊人数据的背后是强大的经济利益链条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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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当红“小鲜肉”的一条微博转发量过亿被央视点名批评,到去年的新老艺人争夺“流量”战,引发大众对明星流量造假的质疑越来越强烈。大数据时代,流量即知名度、曝光度,惊人数据的背后是强大的经济利益链条在作祟。“流量为王”已经成为网络文化的疟疾,“流量明星”以及靠他们支撑的“流量剧”备受舆论诟病。除开文娱行业数据流量造假事件频出,事实上在流量经济下的电商刷单、买评论、自媒体造假等乱象也是层出不穷。

【综合分析】

让人担心的并不是这些“注水”的数字,而是流量经济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开始“变种”,应用到其他领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唯流量论”的土壤中,流量黑灰产正在野蛮生长。虚假流量早已成为业内常态和公开的秘密,从明星本人,到经纪公司、广告商、投资商、社交平台,再到“水军”、第三方刷量软件都在这条利益链中各取所需。近年,更是围绕刷量形成了一条人员庞大、分工精细、作案隐蔽、获利巨大的专业产业链。在某些购物平台或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流量”、“阅读量”、“转评”就会跳出不少“数据维护”的广告,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被公开明码标价。

要想戳破虚伪的数据泡沫,离不开行业自治和部门监管,更依赖于用法律手段铲除犯罪的土壤。从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剑指流量造假,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相关问题

(1)流量造假破坏文艺创作生态。数据造假,花招迭出,渐成顽疾。在于整个造假的链条中,都有人获益:明星可以凭此提升个人商业价值;播出制作方能够以此吸引广告商;投资公司可以借此吹大资本泡沫。而这种造假行为,对整个文化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它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作品优劣失去公允的标准与评判,制作方无法沉潜创作,反而急功近利高价争抢“流量明星”,挤压制作成本,伤害艺术品质,使“劣币驱逐良币”,破坏文艺创作的健康生态。

(2)流量造假缠上直播带货。目前,以直播为代表的KOL带货模式给消费者带来更直观、生动的购物体验,转化率高、营销效果好,不仅逐渐成为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的新增长动力,也正在变成人们的生活习惯。但看似频繁观看数据、点赞数量,动辄几千万的观看流量,上亿的成交额,很有可能是MCN机构、主播与平台三者之间一起堆砌的流量泡沫。

(3)流量造假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很难避免从众心理,预售商品的预约数据造假,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持币待购消费者的心理,推动其更快作出购买决策。一款手机在天猫预售的预约数据引起了网民广泛质疑,阿里巴巴经调查后承认数据经过人工改动,包括天猫总裁在内的4名管理者受到处理。此事让互联网业界数据流量造假现象,进入了更普遍的公众视野。

【相关措施

(1) 网络平台应当加强流量监管技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虚假流量惩治,最直接的措施是以“技术治技术”。网络平台技术人员应加快流量监管技术的研究,构建流量安全保护网,建立能够时时监控异常数据、屏蔽造假空间的安全技术,强化流量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范别有用心的商家或用户在平台上制造虚假流量而触犯信息网络类犯罪。同时,网络平台还可以采取曝光方式防治虚假流量的横行。

(2) 网络平台应修改流量数据算法与处理规则。目前,流量数据如此重要,主要原因是平台设计规则和算法的激励作用,这些算法和设计规则决定了拥有最多流量和交易记录的经营者能够获得平台的有利位置,这使得一些不良商家通过购买虚假流量来获得相关利益。因此,网络平台应转变这种算法规则。这样无论哪个经纪公司购买了多少虚假的转发量或阅读量,用户看到的仅为一个宏观意义上的数值,从而弱化“流量明星”的标签意义。 

(3)网络平台之间应互相合作。在流量造假现象频发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很难单枪匹马完成有效治理。因此,平台之间可以通过合作加强流量监控,形成全平台联动打击机制。一方面,相同或相似服务类型的网络平台之间可以相互帮助,共同探索有效的流量监测技术。另一方面,平台间可以实现信息互通,一个网络平台出现虚假流量情况,其可以掌握恶意刷流量用户的IP地址等相关信息,并传递给相关的网络平台互相提醒,增强防范。 

【权威论述】

治理流量造假,平台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防范信息网络类犯罪发生。若平台在后台检测流量数据过程中截获到虚假流量的情况,且虚假流量的数量较大,可以向有关的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将所收集到的具体情报提交到主管部门,并全力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最终达到有效惩治虚假流量的目的。——民主与法制网

解决流量造假最重要的前提是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安全的网络空间环境。这就需要通过全空间、全平台、全产业链的综合治理,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无缝连接,加大对恶意流量造假黑色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为网络空间和网络经济营造一个真正健康的生态和未来。——科技日报

流量造假应被纳入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这种现象亟待严惩。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进行了规制。涉及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知情权的,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针对推广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因此发生纠纷的,也适用合同法对受损者进行保护。——新华网

【案例拓展】

价值引领粉丝文化

2019年1月,教育部、中宣部联合发文,将影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引导学生深入学习影视作品中的英雄人物、先进人物和美好事物,正确看待影视从业人员,不盲目追星。而随着观众的审美水平和辨别能力大幅提高、市场对粉丝经济的狂热逐渐消退,靠数据造假发家的流量明星显现出了颓败势头。

全国首例视频网站刷流量案件

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了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这是国内首例因视频网站"刷量"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微信屏蔽刷量工具

2016年9月末,因微信官方的后台调整行为,屏蔽了公众号刷量工具的操作,许多自媒体大V的真实用户和阅读数量显现出来。此前一周平均阅读量上万的公众号,在当天最少的阅读量只有200;此前阅读量在10万以上的公众号,当天的阅读量只有2万左右。

【时评文章】

对流量造假不能姑息

电商直播正火,在一些电商平台、搜索网站上搜索“流量”“阅读量”“转评”等关键词,就会跳出不少“数据维护”的小广告。媒体报道,有买粉丝数量的,有买人气数值的,也有买排名、热门位置的。除了可刷粉丝量、评论量、转发量外,还能在直播中刷出“某某进入直播间”“某某正去购买”等效果,给人造成直播的商品十分抢手、直播人气非常旺的感觉。

围绕“卖货”,这些年我们见过不少造假现象:一开始,主要是“刷单炒信”,一些人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对顾客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后来又变成了“种草经济”,通过内容传播来嵌入带货目的,导致内容市场泥沙俱下,商业软文遍地行走;再到现在的“数据维护”,通过自动化和人工作弊手段,达到吸引流量和引爆眼球经济的目的……正如有专家所说,从平台到商家,从公司到网红,流量造假已经形成了产业链。

流量造假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早在2017年,杭州就宣判了国内首例刷单入刑案件,组织者被判“非法经营罪”;2019年,上海也宣判首例视频网站“刷量”案件,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被处罚款;更甚者,因为流量造假而引发的诈骗案、技术犯罪也数不胜数。

明知流量造假游走在法律边缘,一些平台、公司和个人为何仍迷恋“流量化”“数据化”?一方面,这跟利益有关。数据、排名等直接关系到多方的商业利益,雇托排队、制造数据,可以制造“稀缺”“品质”的幻觉,从而让自己“脱颖而出”,比老老实实做口碑能更快变现;另一方面,跟监管不足有关。刷单、刷榜行为不断更新升级,相对较为隐蔽,监管部门难以察觉。比如在直播带货中,经济效益已然可观,监管却未形成覆盖,造假岂不游刃有余?

在任何行业,想要行得稳、走得远,都必须警惕“流量至上”思维。不可否认,数据和流量是很重要的标准,对人们的判断选择具有引导作用。但是,“唯流量”是一种偏颇现象,甚至会形成恶紫夺朱的效果。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自媒体行业,“标题党”“震惊体”“鸡汤文”堆在一个大酱缸里,已然反噬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卖货行业同样如此,眼瞅着一些人用流量制造热度,换了一个个马甲,收割了一波波韭菜,谁还能稳坐索求“工匠精神”呢?

对于各种流量数据,应建立更整体、全面、长远的分析视角。当然,这是个长期过程。立竿见影的方式是发挥平台作用。相比起监管部门,各大网络平台更容易识别“买粉”“卖假货”等行为,这就意味着,平台可以负起更大的责任。监管部门要善于对平台发力,督促其负起应有的监管责任,不能睁只眼闭只眼纵容造假行为。

(作者:王庆峰;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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