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老师对学生“不敢管”?教师惩戒权如何“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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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教育部于近日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这实际上是在落实中央日前出台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综合分析】

长期以来,在舆论与一些观点的误导下,中国教育只剩下表扬、鼓励、肯定,而没有了惩戒。“禁止一切体罚以及变相体罚”的禁令逐渐被扩大化,一些正常管教,比如罚站,也往往被归为变相体罚,对学生的管教措施,动辄就被扣上体罚、冷暴力的帽子,被问责处罚,面对一些“熊孩子”,学校和老师束手无策。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加上错误观念的影响,一些部门与学校对于老师正确必要的管教缺少支持,进而导致“寒蝉效应”——教师放弃了对学生的管教,任其放任自流。

惩戒一直是教育的基本手段,无论哪种文化、哪种教育体系,都一直存在。其意义不仅仅是维护学校教育秩序,更是为了孩子全面健康成长,尤其是树立有效的规则规范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成为合格的公民。

当然,惩戒的手段有多种,我们不能把惩戒与体罚直接挂钩。体罚是各种惩戒措施中比较特别的,或者说是极端的。在现代教育理念下,对于体罚这种极端惩戒措施基本是排斥的,比如美国公立学校体系是完全否定体罚的。但排斥体罚,并不等于废止惩戒,即便是非常强调学生保护与权益的西方教育体系,惩戒在西方各类学校也普遍存在。


【相关问题】

1、相关法律不完善,惩戒尺度难把握。

在相关法律规定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也都对保护未成年人、禁止体罚作出了相应规定。而《教育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明确“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批评教育”“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然而,教师批评教育权、处分权的边界,以及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都没有被廓清,也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育惩戒权的明晰化。

2、社会、家长、学校多方共识难达成。

随着社会的文明累进,学生和家长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也存在对法律法规“自我解读”的现象。一种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在家长和学生看来或许就是变相体罚,甚至被认为是侮辱人格,教师或许就会认为这是批评教育权的范畴,加之教育惩戒所带来的“不适感”,既包括生理层面的,也包含心理层面的,很难明确界定惩戒措施是否适度与合理。这种之于同一事物的不同解读,在某种意义上反映的是家校之间的观念分歧。

3、一些教师缺乏职业道德的案例被舆论片面放大,削弱了教师群体的权威感。

不可否认,现实中存在一些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的教师:有的唯利是图,利用教师职位向学生销售商品以牟利,有的索取、收受家长的财物,有的课上不讲课外讲,牟取巨额补课费,还有的肆意对学生施以拳脚,甚至进行性侵害。这些案例频频曝光后,在网络舆论的放大效应下,很容易让人们形成对教师群体的负面印象,一些教师因而感觉底气不足,难以行使惩戒权。

 

【相关对策】

 1、法律层面,制定细则明确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法律层面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对于惩戒纠纷事件,监管部门不能为舆论所绑架,不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而要认真调查,只要老师的惩戒权在规定范围之内,就要理直气壮地捍卫教师权益。

2、社会层面,要理性地看待教师的惩戒权,不能受某些媒体对于相关恶性事件的过度渲染所影响。诚然,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对学生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体罚,但是这毕竟只能算作个别案例。

3、家长层面,要充分了解教育惩戒权的重要性,要给老师足够的信任,不能过度地溺爱孩子。其实,从传统观念的角度来说,家长便是给予教师惩戒权的主要角色,也是剥夺教师惩戒权的关键角色。家长需要给老师多一些宽容,也只有家长真正的支持与包容,老师才有胆量与勇气管教孩子,惩戒权才能真正落实,孩子也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4、教师层面,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执行惩戒权;第二是要因时、因事、因人而异选择适当的惩戒方式和合理的轻重度;第三是不能带有过多的个人怨气倾泻,要让学生明白惩罚是规则使然,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今后不再犯同样的过失。

5、学生层面,要充分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学会及时与老师沟通。在行使惩戒权的时候,老师要给予学生充分的发言权和解释权,以免发生“冤假错案”。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惩戒犯了错误的学生,还能够逐渐培养起学生的民主意识和规则意识,又不至于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

 

【案例拓展】

青岛立法首提“教育惩戒”

2017年2月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认为是我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教育规章,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办法》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尽管这只是一部适用于青岛市辖区的地方规章,但首次将教育中尚存争议的“惩戒”入法,可谓“重大突破”。《办法》一出,不少一线教师、家长和教育专家点赞支持。

 

【高频金句】

学校在制定和执行校规时,既要关注和强调校规的约束力,又要时刻谨记培养学生身心的良好习惯并使之健康发展才是校规的真正使命。——刘筝

实践证明,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于学生的不良习惯、做法予以及时纠正,伴之以必要的惩戒,对于规范学生的行为,培养优秀的学生,是必要的。但是惩戒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中国传媒大学郑宁

授予教师对学生必要的惩戒权,决不是单方面树立教师权威,而是确立教师与学生管理与被管理的界限、手段和责任。惩戒形式中,不应有体罚、侮辱学生等措施。 ——重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秀模


【权威论述】

在对与错、是与非都非常明确的情况下,教师没有作出相应的反应,应该是一种失职的表现。而一直坚持赏罚分明的原则,你就不会失去应有的惩戒权。——中国教育网评论员

 

【时评文章】

教师惩戒权“回归”,关键在于家长群体转变观念 

近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原则、惩戒措施、禁止情形做出规定,指出教师权责与家长责任的同时,也涉及了教育惩戒的申诉救济途径和指导监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近年来,男子毕业20年后街头殴打老师、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解聘、初中女生长期遭受班主任辱骂等社会热点事件不断曝光,其背后都有教育惩戒权或者失控或者“空转”等深层次原因。国家制定教育惩戒规则,将使由教育惩戒产生的社会矛盾变得可解。

学生是教育的核心。制定惩戒规则的目的,是更好培育人。对于处于身心发育期的中小学生,适度惩戒对其建立规则意识和是非认知具有导向作用。另一方面,细化惩戒规则,秉承了保护学生基本权利、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原则,为学生建立起相应的保护机制,避免因过度惩戒而受到身心伤害,是育人宗旨下严慈共济的体现。

作为教育惩戒权的执行主体,惩戒规则的制定维护了教师群体“育人”的师道尊严,免除了因惩戒不当引“火”烧身的后顾之忧。惩戒规则根据学生行为失范的不同情形,设定了从一般、较重到严重对应的惩戒措施,使得教师惩戒权的执行有章可循,让不敢管、不愿管的老师重拾戒尺,也为管多、管错的老师划定了行为的界限。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惩戒权的实施需要学校和教育部门为教师撑腰,更需要家长群体的理解与配合,后者对于教师惩戒权能否真正落地至关重要。近年来,一系列“校闹”事件中,肇事者都是一个或一群不明事理的家长,孩子一旦在学校被惩戒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进校大闹,甚至诉诸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渠道,打压涉事教师,让许多本来有心管教的教师为之寒心,索性对孩子成长中的不良倾向和问题不闻不问,惩戒遂成为空谈。即使在一些已经探索出台教师惩戒权规则的地方,由于对家长群体的观念转变存在顾虑,大部分教师也不敢使用这一法定权利,导致相关法规“空转”。

在独生子女与两孩家庭为主体当下社会,家长对儿童的过度呵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放弃惩戒无异于害了孩子。作为家长,应该对教师惩戒权的回归给与充分理解和支持。一方面,家长要关注孩子身心状态,摒弃教育应由学校“承包”的心理,孩子的良好教育应当是家校共育相辅相成的结果;另一方面,家长要转变 “捧在手心舍不得惩罚”的心态,放心把戒尺交给老师,赋予老师更多信任,发生矛盾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来源:半月谈新媒体作者:郭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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